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国投文昌龙楼100MW渔(农)光互补项目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国投(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海南琼州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国投文昌龙楼100MW渔(农)光互补项目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文昌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新建占地约9229平方米的220千伏升压站,安装1台容量为100兆伏安的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二)新建起于本工程220千伏升压站,止于220千伏东群变电站的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线路长约16千米;新建铁塔45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划。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升压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
五、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