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110kV电台Ⅱ线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110kV电台Ⅱ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东方市新龙镇和感城镇境内,工程建设内容:改造线路起于110kV电台Ⅱ线5#杆塔,止于871电台变电站。拆除线路9.12km,建成新线路9.8km,采用单回路架设。

    工程环保投资为44万元,占总投资922.13万元的4.77%。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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