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市中医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口市中医医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批复海口市中医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巷路2号,海口市中医医院内。建设内容为:新建DSA机房1间,配备Optima IGS330型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1台(Ⅱ类射线装置)。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我厅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该工作场所不再使用后,必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方可另作他用。

五、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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