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配套110kV

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光大环保能源(东方)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配套110kV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组织专家查看了项目现场,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方市内,主要建设内容:(一)新建110kv升压站1座,本期规模为主变1×25MVA,5年内新增主变1×20MVA。(二)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城东变电站的110kV线路1回,线路全长约10.094km。(三)城东变电站扩建1组110kVGIS间隔和新建1座电缆终端塔。

    项目环保投资为6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675万元的1.77%。该输变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设计规范建设,确保项目运行期间升压站周围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的要求。

    (二)优化升压站及线路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功能区的要求。

(三)升压站内生活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处理。变压器事故或维修时排放产生且不能循环再利用的废油和废旧蓄电池属危险废物,应集中收贮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防止发生噪声、扬尘等扰民现象,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做好与输变电项目相关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三、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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