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DSA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乐东县抱由镇光明路94号,乐东县人民医院。本次项目建设内容为:医院拟在门诊大楼一层西北介入手术室使用1台Ⅱ类射线装置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以电离辐射污染为主。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因此,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院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的实践应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认真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公众的辐射剂量满足相应的管理限值要求。

(二)该项目的辐射机房必须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13)和《报告表》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其屏蔽和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三)放射工作场所应实行分区管理,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中文警告说明和工作警示指示灯,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和非受检人员进入。

(四)你院要按照辐射安全管理要求,设置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辐射安全负责人,明确管理责任和职责,培植和保持良好的核安全文化;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可操作性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培训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运营时予以落实;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切实做好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辐射水平、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造成超剂量照射事故。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四、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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