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市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

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口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海口市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退役项目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43号海口市人民医院5号楼西侧旧核医学科,原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99mTc核素,用于医学诊断显影,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因此,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退役内容、退役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退役。

二、项目退役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参与退役人员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退役过程中附加给参与退役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25mSv/a内。

(二)项目退役实施过程中做好辐射监测工作,确保该退役场所所有放射性物质及被放射性物质沾染的物品完成清运,并保证退役过程中的辐射环境安全。

(三)项目退役中严格核对放射性物质台帐和退役内容,确保所有放射性物质及沾染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退役实施完毕后,你单位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退役终态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项目退役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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