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环罚决字〔20221

当事人:文昌市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FRXC6Q

地址(住址)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东群村委会南排塘村(距离竹堆村80米)

法定代表人:王猛

公民身份号码3****************4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于2022926日对你公司文昌3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2020年8月获得环评批复,2021年2月投入生产养殖检查发现:2021年3月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站开始建设,7月污水处理站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运行。现场检查时UASB厌氧罐等产臭池体未按项目环评要求完全密闭。该项目配套建设777亩消纳地未达到项目环评要求的1721亩地。该项目建设14万m3的废水储存池(氧化塘)未达到项目环评要求的15.6万m3

此外,我厅对你公司该项目2022年1月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一期验收报告中的厂区绿化500亩及周边农林(种植椰子和木薯)900亩,共计1400亩消纳地的结论与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不符一期验收报告中的污水处理站产臭池体加盖密封,定期喷洒植物型除臭剂,在各产臭池体侧面设支管收集由风机引至一套除臭设施处理,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已落实的结论与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不符。

公司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以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文昌3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函》文昌3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2022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检查照片1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我厅于2022年10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1)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10月25日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文昌市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任免情况说明》,经会审,不影响我厅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1)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类(序号7进行核算,并依据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元整96.3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到我厅(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开具相应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账号:100710995080010001000441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1117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