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完善执法机制、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执法工作效能。2021年底前,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制度建设,并按照规范化、法治化、科技化标准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作用,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添砖加瓦。

二、重点任务及安排

(一)完善执法机制,压实环境执法职责

1.制定执法事项清单。海口市、三亚市要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他市县也要结合《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本市县执法事项并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编制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2.完善岗位职责。结合本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事项岗位职责,细化行政处罚事项到个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强化内部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选择海口市、琼海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市县开展执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3.完善交叉执法检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以提升大气空气质量、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为重点的交叉执法检查,统筹调用各市县执法力量开展交叉检查,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持续督促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4.建立专案查办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将制定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成立专案组,实施专案查办,涉及其他部门或执法队伍职责,应采取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5.健全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与监测联动机制。同时,根据环境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鼓励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6.健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沟通协调、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监管责任与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对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问题,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二)优化执法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上报现场检查计划。各市县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上级安排的专项监管执法活动也应纳入现场检查计划。因上级或本部门临时部署重大执法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按月细化)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检查计划请于3月31日前报送。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8.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制定本部门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方案,使用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系统开展抽查、检查,并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对接本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辖区检查对象纳入“双随机”名录库,按区域、行业、污染源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管理。开展专项监管执法活动,按照专项检查对象和时间要求,也应纳入“双随机”系统制定计划并开展现场检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9.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各市县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各市县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正面清单执行情况到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10.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将建立非现场监管程序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各市县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科学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积极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11.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执法,开展污染源排查、建设项目评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工作,邀请专家、律师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1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环察字〔2018〕153号),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程序,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部门联合培训力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13.实行举报奖励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琼环规字〔2020〕4号),各市县要将群众举报件、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认真调查核实收到的问题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举报人奖励,同时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落实奖励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1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0号),以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网站或市县政府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两微”平台、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拓展公示渠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检查计划;规范事中公示,亮明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1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市县要将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手段,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省生态环境厅将统筹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16.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执法事项清单》,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推动行政裁量系统开发运用,逐步实现裁量电子化。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17.建立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将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法律审核以及发布的机制,并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发布。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市县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18.推进执法普法工作。各市县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重点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务必按方案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请各市县于2022年1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统筹资金支持,加快制度建设。各市县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做好年度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制度、工作能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加大对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亮点宣传,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工作开展中涌现的优秀单位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将择优推选至生态环境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3日

(联系人:许紫彬,联系电话:652377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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