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省第一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海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畅行365》栏目报道了海口市内部分机动车检测站存在乱象的问题,报道中暗访到车牌号“黑BW7XX8”的机动车在海南某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时氮氧化物浓度远超排放标准。经与“黄牛”交易后,在海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一次性通过,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媒体报道后,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9日对海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检测员在对“黑BW7XX8”进行环保检测过程中,多次触摸检测仪,违规操作干扰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后,“黑BW7XX8”检测数据中的氮氧化物在一秒钟之内出现多个检测数据并在短时间内急速下降,最终出具的“黑BW7XX8”的检测报告与在其前面检测的“琼AGWXX8”机动车的检测报告数据高度一致。因此该公司存在通过干扰检测仪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核算,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人民币165元,罚款人民币27.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响应群众关注热点,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本案的违法线索来源于媒体报道,媒体曝光后,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响应,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对报道中涉及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二)启动跨部门协同调查机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现场收集证据,调阅相关资料,形成合力,有效震慑违法企业。

(三)迅速锁定关键证据。该局第一时间调取了该公司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检测员在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干扰仪器设备的行为被视频监控全程记录,及时固定证据,为查明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案例二:

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8日,群众举报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某养猪场涉嫌存在违法排放污水的线索,海南省生态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会同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美兰区环境监察局对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原种猪场项目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与文昌市锦山镇交界处某村,项目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有粪污治理设施,且已通过环评验收。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粪污处理站未运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外侧两个坑塘中,进而通过管道排放至附近农田。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由于该项目建址在海口市美兰区,污水排放至文昌市境内,属跨行政区域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指定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查处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当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二、查处情况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公司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不含有毒污染物,危害程度较轻,且该公司在核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并在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原种猪场项目负责人和粪污处理站运维管理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建立健全跨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协同调查机制。针对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明确执法主体,将解决环境问题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联系会商和联合查办,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司法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动作用。

(二)部门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环保+公安”的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情况,并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确保相关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认真落实“四个配套办法”充分打好“组合拳”,进一步的提高执法的震慑力。


案例三:

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臭气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定安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异味,同日委托海南中特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厂界臭气进行采样监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发现该企业厂界下风向的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是26.32.35.45(无量纲),均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定安县生态环境局根据检测报告立即启动立案程序,现场完成了《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现场拍照等取证工作,确定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考《海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公司有“案件调查过程中,责令改正下达前主动整改,且配合调查”的情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于10月31日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污,12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月7日定安县生态环境局依照法律程序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主动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3月2日缴纳罚款1260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严格执法,确保案件严谨性。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定安县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条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针对臭气超标的具体情形,执法人员现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规定,从过罚相当行政处罚原则的角度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以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企业现场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时联系设备厂家进行整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琼中某家具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期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琼中某家具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20年4月3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同时责令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投入生产、不得进行木材加工作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年5月期间建设,同年建成投产,其“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1年,终了于2011年,至案发时已超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已超过二年处罚时限的“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依法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追究该公司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责任。2020年4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0.02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积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验收。

三、案件启示

(一)尊重历史,着眼实际。在查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注重收集企业从轻处罚方面证据。最终查明该项目建成于2011年,于2011年投产至今的事实。并尊重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处罚时限的历史事实,只对其一直处于延续状态的“未验先投”实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做到不枉不纵。

(二)精准执法既保证法律效果也兼顾社会效果。考虑到该案违法情节轻微,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恶劣影响,立案调查后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和调查,并已向县生态环境局上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有积极改正和配合调查情节,同时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五条措施的通知》,该公司属于琼中县新冠疫情期间重点扶持复工复产企业之一。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的通知》要求,对疫情期间企业违反环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体现了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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