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开展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办发〔202225号)《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23年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和公布参评企事业名单

根据《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确定参评单位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参评单位。”的规定,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依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的范围确定参评单位,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布,告知参评单位,同时抄送我厅。

二、指导参评单位开展自查自报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指导参评单位严格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在“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如实开展自查自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在“海政通”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群反馈。

三、做好信息报送及公开工作

全省统一在“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内各环节的统筹、审核、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于2024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2023年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参评单位。

四、严守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纪律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216

(联系人:韩增祥,联系电话:65236049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