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新龙母猪繁育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海南东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东方新龙母猪繁育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东方新龙母猪繁育场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项目占地面积466.093亩,总建筑面积118789.196m2,项目由二级中转区、生活区、生产区和环保区组成。项目年存栏19877头(其中种母猪16800头,种公猪1200头,仔猪折合年猪总当量1877头),年出栏生猪84000头。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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