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文昌市西南浅滩2km2海域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你厅报送的《海南省文昌市西南浅滩2km2海域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文昌市西南浅滩2km2海域海砂开采项目选址位于琼州海峡东口的西南浅滩,用海面积198.7939公顷,距离文昌市木兰头约5.5km,采用1艘3000m3/h射流式采砂船、1艘3500m3/h绞吸船露天水下开采,设计年开采规模1000万m3,开采服务年限2.4年,主要产品为建筑用海砂。本项目仅包括海砂开采,不含海砂淡化项目及海砂运输。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列为省海砂商业化开采示范试点(琼自然资函〔2019〕143号)。

根据《报告书》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准;项目所在海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相关标准,海洋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相关标准,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值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和《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等规定中的相关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琼交管运〔2019〕290号)的有关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绿色低碳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采用分区、分层开采方式,加强船舶保养维护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减轻悬浮泥沙扩散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水水质的影响。严格按照该项目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边界和开采高程进行海砂开采,不得超越边界、超越高程开采海砂,加强项目区域沙质岸滩冲淤变化的监测监视和冲淤变化分析评估,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区域沙质岸滩冲淤影响。

(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针对该项目区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到位。科学制定开采计划,优化开采时序和进度,海砂开采应避开渔业资源产卵盛期和文昌鱼繁殖期(3月至7月),加强区域海水水质监测,减少对珊瑚、文昌鱼等海洋生物的生长繁殖影响。

(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采砂船海砂溢流水经收集后通过溢流管距海底约1米左右处排海。采砂船和运砂船产生的生活污水、机舱含油污水在船舶到港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采砂船和运输船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在船舶到港后交由环卫部门和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采砂船和运砂船应使用低硫燃油或天然气作为燃料,严禁船舶水污染物、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排海。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避碰章程》等规定,加强采砂作业船舶和海砂运输船舶的航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船舶施工作业许可证和船舶通航警告要求进行开采及作业,海砂开采作业区应设置航行警示标志,严禁在台风、大雾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开采作业。设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针对开采区坍塌、船舶溢油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落实完善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施及设备,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强化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建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环境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区域海水水质、生物和渔业资源、海底沉积物、岸滩冲淤等跟踪监测监视,根据监测监视结果及评估结论,对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渔业资源影响。

(六)涉及建设海砂淡化项目(含海砂运输)应在动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四、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厅应在该项目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项目采矿权人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等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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