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文昌嘉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5万吨饲料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昌嘉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文昌嘉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5万吨饲料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环规字〔2020〕3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文昌嘉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5万吨饲料厂改扩建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文昌市东路镇瑞阳山坡地段原有厂址内,项目总用地面积26689.27m2,总建筑面积29939.98m2,建设年产35万吨饲料生产线,包括1条蛋鸡粉料生产线、1条肉鸡颗粒生产线、1条鱼料/鸭料颗粒生产线、1条膨化鱼料生产线和1条畜禽颗粒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主车间、生产车间、卸粮棚、办公综合楼、宿舍楼以及与生产相配套的锅炉、污水处理站、给排水、供配电、通风、消防、安全等公用辅助工程。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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