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叉河组团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叉河组团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环规字〔2020〕3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叉河组团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16.84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及配套市政管网,近期污水处理规模1200m3/d,远期污水处理规模3000m3/d,配套建设构筑物、电气、设备购置等工程。项目主要处理工艺为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滤布滤池+消毒池(兼回用水池)。本次工程规模为近期1200m3/d,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回用道路清洒和城市绿化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报告书》,该项目应严格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手续。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昌江县生态环境局。昌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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