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崂滨精酿啤酒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崂滨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南崂滨精酿啤酒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屯昌县产城融合示范区,占地面积626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805.04平方米,主要建设一座两层的生产厂房,包括原料库房、糖化车间、发酵车间、CPI站、锅炉房、制冷机房、包装车间、配电间、水泵房等。项目以麦芽为主要原料,采用湿法粉碎-糖化-发酵-灌装-包装的主体工艺,年产11°精酿鲜啤0.5万吨,熟啤4.5万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三发沟与洋坡溪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类标准;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18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沼气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限值;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二级标准和表2中15m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废水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企业预处理标准和屯昌县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要求中的最严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表1中2类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同意分配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1.1632吨/年,二氧化硫0.0842吨/年。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麦芽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沼气脱硫后,通过8米火炬燃烧;发酵工序在封闭容器中进行;酒精和麦糟等固废暂存于封闭储罐中,日产日清,暂存时做好防雨防漏措施,减轻异味对外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包装容器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CO2回收装置洗气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屯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纯水制备废水、制水设备反冲洗废水、蒸汽锅炉排污水及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处理达标后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屯昌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合理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严格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规范要求加强对项目区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

(六)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原料杂质、麦糟、热凝固物、废酵母和粉尘收集后外售饲料厂,废弃包装物收集后定期外售废品站,废滤芯、废石英砂、废RO膜、废活性炭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压滤后外运至屯昌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相关要求。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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