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乐东县

抱伦金矿(探、采整合)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乐东县抱伦金矿(探、采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乐东县抱伦金矿(探、采整合)项目位于海南岛西部乐东县(抱由镇)西南约19km处。项目属于探、采整合项目,采矿工程扩界扩能,选矿工程扩能。将现有探矿权(南区)和采矿权(北区)进行整合,拟开采范围面积为2.42km2,设计开采标高为+460~-325m。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设计采矿能力13.5万t/a,设计选矿能力450t/d。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边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周围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附近的地表河流水系为望楼河,根据《海南岛水环境功能区划》,该水系为Ⅱ类水质目标;硫酸盐(以SO4-2计)、氯化物(以Cl-计)、硝酸盐(以N计)、铁、锰等5个因子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镍和丁基黄原酸等2个因子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标准,周边耕地和园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营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颗粒物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颗粒物排放限值,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排放浓度执行2.0mg/m3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规定的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区绿化。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2017)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修改单。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遵循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要求,选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开采采取湿式作业,加强井下通风,洒水降尘;破碎、筛分车间、充填系统废气和化验室破碎废气经除尘系统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矿石、废石堆存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堆棚和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原料装卸应设置水雾喷淋和三面遮蔽堆棚。浮选药剂有机废气应加强密闭,设置抽风系统。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和生产工艺,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矿区噪声达标排放。加强矿石运输路线周边村庄的噪声监测,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禁止夜间运输;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噪声扰民现象,应采取加装声屏障或者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优先回用于采矿、选矿以及矿区道路除尘和绿化,剩余的部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后可输送至周边水塘用于周边农户灌溉,禁止排入望楼河。选矿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处理,选矿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加强选矿厂回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采矿废石、选矿尾渣优先用于采空区充填,剩余部分可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废弃钢球衬板筛网和废弃黄药包装统一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对各工艺设备、管道、污水储存池、危废暂存间、尾矿渣等储存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按规范要求加强对项目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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