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之硕养猪场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东方之硕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东方之硕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环规字〔2020〕3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东方之硕养猪场位于东方市大田镇上牙炮村东南侧约1213米处,项目占地面积49429.138m2(折合74.14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2栋猪舍、门岗及消毒室、药房、饲料库房、材料间、维修间、粪棚、宿舍楼、食堂及厨房、污区配套用房,同时配套全自动饲喂系统、饲料加工设备等。项目年存栏仔猪1293头,年出栏仔猪12000头。

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报告书》,该项目应严格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和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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