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儋州市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儋州市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儋州市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垃圾挖掘及堆填工程、场地改造工程、封场覆盖工程、场区辅助工程及渗滤液输送管线等,项目占地185.3亩,填埋区占地面积95601平方米,总库容约119.41万立方米。存量垃圾填埋场服务范围为儋州市存量生活垃圾,不填埋新垃圾及其他一般固废、危险废物。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NH3、H2S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春江水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春江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填埋场区内建设用地土壤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营运期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NH3、H2S及臭气厂界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渗滤液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后进入儋州市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垃圾填埋过程应采取分单元、分层作业,并采取洒水降尘、喷淋除臭剂、及时进行膜覆盖等措施。加强绿化,场内道路按时洒水除尘,减轻扬尘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收集和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均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后进入儋州市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不得排入外环境。

(四)加强噪声源治理,控制噪声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项目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对项目库区、边坡、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处理站及调节池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

(六)做好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和环境风险管控。深入调查本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问题,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风险管控方案,并严格实施;在对场地原有存量垃圾点开挖后应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分析场地受污染范围和程度,并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管控、修复活动。。

(七)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项目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及填埋气体等实施有效监控。要根据地下水径流方向,设置不少于6眼的地下水质监测井,定期监测并随时掌握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并做好对周边民井水质的动态监测;污水处理设施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八)强化运营期环境管理。加强项目环保措施和设备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垃圾转运应采用密闭车辆,防止产生泄漏污染周边环境。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局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局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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