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抱伦金矿选矿

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抱伦金矿选矿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抱伦金矿选矿工艺改造项目位于乐东县抱由镇西南约19km处。项目在原址上进行工艺改造,拟采用“破碎+尼尔森重选+浮选+浓密+压滤”工艺代替原有的选矿工艺,取消原有的冶炼工段,不再生产合质金,最终产品为重选金精矿、浮选金精矿和毛金,年处理原矿30000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边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周围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流经项目所在区域的望楼河段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标准,周边耕地和园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无组织排放的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运营期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的标准限值,无组织粉尘执行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使用的黄药、黑药和2#油均密闭桶装放置在独立药剂间,排放限值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执行;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排放浓度执行2.0mg/m3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规定的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区绿化。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修改单。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遵循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选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快对项目现存环保问题的整改,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筛分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原料装卸应设置水雾喷淋和三面遮蔽堆棚。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和生产工序,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开处理,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尾矿库废水依托原有的破氰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建设足够容积的污水事故应急池,满足应急管理需要。项目投产前,应对望楼河地表水中丁基黄原酸因子进行本底值监测。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开采尾矿堆放至尾矿中转棚后定期外运制砖,不得堆放至现有尾矿库。项目投产前,选矿尾渣须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定,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暂存在尾矿中转棚,定期外运制砖;如不属于一般固体废弃物,则按照鉴定结果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工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检查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乐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乐东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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