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

玄武岩矿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银河永盛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区项目位于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矿区面积0.175km2,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最低开采标高0m,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m3/年,服务年限10年,主要产品为建筑用玄武岩碎石。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省临高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矿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周围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和文水库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山建设期、开采期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生产区有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开采期厂界及生产区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遵循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要求,选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设备,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恢复的措施,做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项目应严格按照该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越界、超深开采。合理布局加工区、产品堆场及排土场等,按规范要求设置产品堆场、排土场。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加工车间和传输带应采取封闭措施,破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矿山应采用湿式凿岩穿孔方式,采场作业面、矿石装卸、运输道路等进行喷淋、洒水,矿石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或加盖篷布,减少扬尘污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和生产工序,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矿区噪声达标排放。合理组织矿石产品的运输,选择适当的运输时间,减少对运输路线周边居民的交通干扰和噪声污染。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山雨季排水经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场地降尘、绿化等,剩余部分排入外部水系;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农肥综合利用。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强化项目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开挖面,合理设置开采时序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水土流失防护,采取有效的挡、排水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对外围植被造成不利影响。

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矿山开采结束后,应对加工区、矿山道路、排土场和生活办公区等场地及时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及绿化恢复。矿坑要实行警示管理。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安排矿山爆破方式和时间,尽量降低爆破活动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机构,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措施。

四、你公司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及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临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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