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临高县文澜江渡头(Ⅰ)河段

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丰弘泰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高县文澜江渡头(Ⅰ)河段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高县文澜江渡头(Ⅰ)河段建筑用砂矿项目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渡头村附近河道中。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开采河砂254068m3,服务年限为1年。项目主体工程包括采场、堆砂场、筛砂场以及办公区、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省临高县河道采砂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的白蝶贝自然保护区、临高角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其他区域执行二级标准。项目周围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文澜江河段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周边农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标准。海洋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第一类标准,河流沉积物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相应标准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砂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河道采砂产生的船舶尾气排放参照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铲车产生的尾气排放参照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表2中第三阶段排放限值。项目采砂厂界以及堆砂场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遵循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要求,选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设备,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恢复的措施,做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合理控制开采范围,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堆砂场、筛砂场等,落实河道边坡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在采砂区北边界以南250m之外,并在北边界以南250m处设置标志牌,严禁越界、超深开采,防止对河岸产生不利影响。采砂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涨潮期,最大限度降低对白碟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三)加强水生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优化开采时序,避让鱼类繁殖季节;建设渔业资源损害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堆砂场应采取遮盖、洒水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矿区噪声达标排放。优化作业时间和产品运输时间,合理布置采砂船布设点位和运输路线,减轻项目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六)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河砂脱水废水须经三级防渗沉淀池沉淀后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作为农肥综合利用。采砂船上的油污废水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直接排入河中。

(七)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机构,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措施。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临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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