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低排放尿素

生产关键技术及系列增值产品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审批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低排放尿素生产关键技术及系列增值产品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低排放尿素生产关键技术及系列增值产品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低排放尿素生产关键技术及系列增值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海南省东方工业园区。项目拟在化肥二期项目预留空地上建设一套日产1000吨中小颗粒尿素的生产装置,依托化肥二期项目72%的尿素溶液生产中小颗粒尿素,年产尿素30万吨(其中普通中小颗粒尿素25万吨,多肽尿素2.5万吨,腐殖酸尿素2.5万吨);另在化肥一期项目装置区内建设一套日产150吨车用尿素的生产装置,依托尿素化肥一期项目86%的尿素溶液生产车用尿素,年产量5万吨;同时配套建设中小颗粒尿素输送系统、车用尿素成品罐区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东方市总体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甲醛、氨和硫酸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确定的评价标准;八所港区和八所工业用水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相应类别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周边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排废气颗粒物排放参照《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中尿素造粒烟囱的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0mg/Nm3),甲醛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限制,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依托现有DCC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达标排放;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 ,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东方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现状,严格落实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冷却器、破碎机、振动筛、皮带输送机废气经风机引入冷却器卧式洗涤塔处理,造粒机废气经风机引入造粒机卧式洗涤塔处理。两者经洗涤处理达标后通过一个高度不低于50米的排气筒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凝器工艺冷却水、洗涤器回收尿液和洗涤器回收硫酸铵溶液进行回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现有DCC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东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投入使用后,尾水应纳入园区污水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污染物的产生、下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监控,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六)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事故。配合东方市政府加快推进东方工业园区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落实环境防护距离相关要求。东方工业园区应健全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确保园区环境安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气排放口应按照规范要求预留永久监测口,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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