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省道 S308 美洋线儋州互通至洋浦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局《关于省道 S308 美洋线儋州互通至洋浦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 S308 美洋线儋州互通至洋浦段改建工程起点接 G98 海南环岛高速公路儋州互通,经儋州市中和镇、木棠镇,终点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入口处,全长25.303公里,路基宽度维持不变,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拟将原混凝土路面维修处理后加铺沥青,改造维修中小桥梁16座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面工程、涵洞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儋州市总体规划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根据《省道 S308 美洋线儋州互通至洋浦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产生的不利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应按照《报告表》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应严格执行以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工程所在木棠工业园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工程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道路跨越天角潭东干渠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工程沿线两侧声环境质量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生态路、景观路和旅游路”的原则要求,加强道路互通立交、桥涵、边坡防护等的景观设计及建设,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区域自然与人文景观协调和谐统一,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痕迹。合理选用本土适宜物种,因地制宜地在互通立交及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发挥其降低噪声、吸尘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二)加强地表水体水质保护。道路跨越河、渠的桥涵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并设置临时排水沟、隔油池和沉淀池,不得在北门江支流、天角潭东干渠等防护范围内设置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和施工营地等,将施工泥渣及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处理,减少对水生生物和河、渠水质影响。施工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

(三)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优化弃土场、拌和站、施工营地等选址设计,拆除原路面、施工建筑垃圾、弃土等尽可能综合利用,减少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平整并恢复植被。

(四)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施工期应对道路经过的菜村、高龙村、高唐小学等噪声敏感区路段的临路一侧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休息和学生上课、休息时间施工。对预测噪声超标的菜村、高龙村、高唐小学、洋浦中学等噪声敏感目标采取设置通风隔声窗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积极配合儋州市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沿线土地使用和建设布局规划管控,工程两侧要保留一定间隔的交通噪声防护距离,在工程沿线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五)严格控制粉尘和沥青油烟污染。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拌和站、材料加工场、堆放场等布置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减少粉尘、沥青油烟对环境敏感点影响。

(六)严格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强化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制定污染监测、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严格执行现场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四、你局须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儋州市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及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工程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局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你局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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