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乐东黎族自治县滨海新区

广播电视台项目环评报告表的函

 

乐东黎族自治县广播电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乐东黎族自治县滨海新区广播电视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滨海新区供水厂南侧,建设内容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塔1座,塔基占地519.8m2,塔高118m;发射机房1栋,建筑面积约550m2。配套办公用房、门卫室、职工宿舍、围墙、道路、消防、绿化等设施。项目总投资为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3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设计规范建设,认真落实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保项目运行后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辐射水平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并在站址周边设置电磁辐射防护警示牌。

(二)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文明施工,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废水和固废物不得排入周围受保护水体。按规定处置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合理堆放施工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场地的复原、平整与绿化工作。

(三)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环保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广播电视台运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妥善处理好与项目周边群众的关系。建设单位应做好解释与宣传工作,与项目周边居民协调沟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与社会稳定。

三、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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