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文昌和威·月光海岸项目中水回用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海南文昌和威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威·月光海岸项目中水回用问题的请示》(海和置司发〔2018〕17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于2014年7月以琼土环资函〔2014〕1304号文批复了《文昌和威·月光海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该项目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设计入网标准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道,进入文昌市月亮湾水质净化厂处理。
依据《文昌市月亮湾起步区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月亮湾纪〔2016〕11号)和你公司提供材料,文昌和威·月光海岸项目产生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向外环境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项目重大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内容变动的环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监字〔2014〕19号)的规定,文昌和威·月光海岸项目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二、你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依据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的函》(琼环函〔2017〕1016号),重点论证项目污水处理排放的可行性,防止污染近岸海域、沙滩和地下水。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