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环境保护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环境保护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环保科技人才在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参谋和决策作用,提高我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环境保护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查专家资格,对咨询专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用途]专家库收集环境保护各领域优秀专家学者,发挥专家学者的参谋咨询作用,增强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的相关工作,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一)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评审,自然保护区评审;

  (二)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清洁生产审核;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入网验收;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辐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

  (五)水、大气和土壤污染治理(调查),生态修复,以及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专项或综合类规划评审;

  (六)各类环保资金下达及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贴评审;

  (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

  (八)委托第三方的各类课题项目评审;

  (九)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专家参与的环境保护咨询活动。

  第五条 [专家具备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外、国内、省内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休人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从事环保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特殊专家可适当放宽)。

  (六)本人自愿,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六条 [专家入库申请]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证明材料] 申请进入专家库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职称证明材料;

  (二)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四)填写并提交《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咨询专家基本情况表》;

  (五)签署《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咨询专家承诺书》;

  (六)单位推荐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材料。

  第八条 [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条件和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确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考核和退出] 负责咨询活动的组织部门按照《专家日常考核表》对每次参加环境保护咨询活动的专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应送交专家库管理机构。在1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评分不及格或出现重大失误的专家,应取消其专家资格。

  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环境保护咨询专家的,应准许其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调整]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增减,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 [专家选用]环境保护咨询活动需要专家参与评估的,原则上应从专家库抽取。重大、环境敏感的项目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专家。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咨询专家,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的委托,对环境保护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并阅读有关咨询、评审材料,了解掌握具体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独立发表或保留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咨询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义务] 咨询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咨询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咨询活动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参加咨询活动的专家与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掌握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的廉政规定,不得损害公私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回避] 专家参与咨询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遵循以下回避要求:

  (一)咨询服务的对象是受聘单位、机构的;

  (二)参与过咨询服务对象有关专项工作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父母、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是咨询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担任高层职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监督]参加建设项目环评审查的专家及专家评审意见应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上与环评文件全本一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处罚]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咨询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按已应承要求参加咨询工作2次及以上的;

  (三)与被审查或评估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获取专家咨询费以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咨询职责的。

  对专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处罚] 各咨询活动组织部门及专家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使用]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活动,并将专家在咨询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违规行为上报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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