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1日

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域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指导全省陆域污染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全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和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1省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生态环保厅厅长担任。

成员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海南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2.1.2省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决策指示;

(2)按规定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宣布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响应;

(4)搜集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部署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设立省现场指挥部;

(6)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省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

(7)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1.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生态环保厅:对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授权指导市县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应急响应时牵头负责能源物资应急供应。

省旅游委: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旅游资源破坏进行评估。

省农业厅: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省公安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时设置警戒、维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市县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部门和联系铁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海洋与渔业厅:参与陆源或海岸工程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评估。

省水务厅: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省林业厅: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省安全监管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气象技术服务。

海南海事局:负责所辖水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的警戒及船舶交通管制等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监督引导工作。

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必要时调动军队、武警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行动。

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1.4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在省生态环保厅设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处置信息汇总、上报;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省指挥部的文电、会议等。

2.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在事发现场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省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省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生态环保厅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由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省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

2.2.2省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工作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

2.2.3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2)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海事局、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武警海南省消防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军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专家组: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以及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生态环保厅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组: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保厅、武警海南省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市县机构

市县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和当地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跨市县发生的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市县政府共同负责,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跨市县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保厅提出请求。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风险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省生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陆域污染源普查,掌握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指导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2调查与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调查制度,定期对辖区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分析评估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台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按权发布的原则,由省和市县两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在特定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全省或两个以上市县的,一般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后,以省应急委或省政府名义对外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同意后,以省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2)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一个市县范围内的,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由市县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县政府发布。

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县政府按各自规定自行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生态环保厅备案。

特殊情况下,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省政府(省应急委)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的调整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企业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通过“12369”热线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县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2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生地市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县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生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生态环保厅和省政府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程序

4.2.1Ⅳ级、Ⅲ级响应程序

(1)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省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4.2.2Ⅱ级、I级响应程序

(1)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省指挥部与事发地市县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省指挥部在事发现场设立省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5)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调集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省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措施

立即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事件超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身处理能力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县政府请求援助。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市县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由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省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事发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应急结束后,省指挥部应当在2周内向省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生态环保厅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方面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建议。全省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生产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应急物资社会化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全省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应当将本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预警的准确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

省生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监督考核

全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省政府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环境应急法律法规的执行及环境应急处置处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保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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