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在我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含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机构, 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琼环科字〔2017〕22号),我厅于2018年8月印发了《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海南省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的通知》(琼环科字〔2018〕26号),相关单位积极登记,但仍存在信息填报不及时、缺项漏项等问题。为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海南省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社会监测机构对外展示自身能力的一扇窗口,各社会监测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的登记工作。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应督促辖区内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登记信息,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应将本通知发送给成员单位,督促其登记信息。

二、做好登记工作

(一)安排专人负责。社会监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的登记及信息更新,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重点核对内容。社会监测机构应全面核对所登记的信息,重点核对以下内容:业务活动是否及时录入、资质附件是否上传、服务范围是否录入、年度总结是否上传、监督检查整改报告是否上传、工程师信息列表中工程师数量与企业登记人员数量是否一致等。

三、按要求填报信息

登录我厅门户网站(http://hnsthb.hainan.gov.cn/),点击[业务系统],选择[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注册登录,登录后点击[环境服务机构],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即可完成登记。系统8月底完成升级,已登记的社会监测机构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补充完善。对逾期未按要求填报信息的社会监测机构,系统将不予公开机构信息。

四、监督管理

社会监测机构上传至系统的监测服务活动及其开展情况等信息,将作为我厅开展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市县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系统登记信息加强对辖区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可采用报告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每年对辖区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抽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系统,并对外公开,同时要求整改单位及时上传整改报告。对未按要求登记信息、未如实上报业务活动、经营活动异常等存在高风险的社会监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监督检查时酌情增加检查频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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