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监测工作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明晰环境监测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同)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监测质量负主体责任,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在本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夯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基础

  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环境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对照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快推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基础条件。琼中县、保亭县环境监测站应抓紧完成计量认定准备工作,依法申请开展监测工作所需要的计量资质,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各市县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切实保证环境监测数据成果质量。

  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成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组,参与指导、检查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评估全省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针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按规定组织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引进和推广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先进适用技术,认真做好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面向基层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能力。

  三、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做好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检查工作

  全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研究制订海南省社会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促进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认真做好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依法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发布与使用。

  2017年,我厅将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力度,重点对各市县环境监测站计量资质认定、持证上岗、实验室能力进行考核,对水、大气、噪声、污染源监测质量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社会环境机构监测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具体检查考核范围和时间见附件。请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2017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和检查工作计划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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