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环函〔2015〕155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能力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请示》(昌土环资〔2015〕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对昌江黎族自治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指标、联网证明及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组认为你局空气自动站点位设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用的仪器设备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适用性检测,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联网证明及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符合《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等有关要求。我厅同意昌江黎族自治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通过验收。

  请你局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按时上报自动监测数据;严格执行《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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