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琼中县申请变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批复

  琼环函〔2015〕1187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你局《关于重新选址安装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请示》(琼中土环资环字〔2015〕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县现有的城市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子站)为2006年7月原国土环境资源厅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监测点位设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你局提出变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不符合该技术规范附录B中“增加、变更和撤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具体要求”规定,不同意变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二、你县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有效。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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