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工程项目拆除环境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海洋工程项目拆除整改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现就海洋工程项目拆前、拆中、拆后全过程涉及的环境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强化海洋工程项目拆前管理工作

切实落实2018年国务院修订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全面做好海洋工程项目拆除前管理工作。

二、强化海洋工程项目拆中措施执行

抓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有关规定及监管措施的落地。海洋工程项目拆除时应依法编制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依照海洋工程拆除操作规程,加强拆除过程中各项工程措施的监督落实。特别对岛体破碎产生的空中扬尘、施工作业面临时堆放的砂石物料、工期后半段水下施工产生的水中悬浮物、机械设备跑冒滴漏的机油等漂浮物,以及废弃物料在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等问题的解决措施,应纳入环境保护方案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防范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三、强化海洋工程项目拆后环境监管

海洋工程项目拆除后,要开展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及后评估工作,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及后评估结论,视情开展海洋生态修复,确保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跟踪问效拆除后拆卸废料的分类处置及循环再利用情况,避免次生环境污染损害现象发生。

各市县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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