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工作

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不断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海南实现路径,坚持聚焦大气污染等重点领域防治,空气质量连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同时,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尤其对超标准排放机动车的路面管控执法仍存在“政府统筹乏力、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着力健全执法管理体制,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事关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关系到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力度和提高工作成效

(一)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适用更加严格的法律处罚标准,对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罚款500元。驾驶人还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并处。

(二)落实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检测车辆尾气排放,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涉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分别依职责落实好管控工作。

(三)加强现场联合执法力量。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现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备专门检测人员或执法人员。密切部门联动,集中开展秋冬季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区域、重要地点、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提升现场联合执

法成效。

(四)大幅提高超标排放机动车非现场执法覆盖面。切实加大黑烟车电子抓拍监测点位的铺设力度,并完成终端设备的计量检测认证,按照公安部关于非现场执法证据要求采集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建成的监测取证系统要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违法处理系统对接,实现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非现场执法,提升监控的覆盖面和执法震慑力。

(五)实施特定区域限行或禁行。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各市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违反限行或禁行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100元罚款、记3分。

(六)严格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的依法强制注销。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变型拖拉机,一律查扣并进行排放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依法报废并予以拆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全省实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对经维修后排放仍不达标车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高排放车辆清单推送至公安交管、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公告强制报废并按规定予以拆解。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各市县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应落实主管责任,各有关企业承担直接责任,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联合监管体制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把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工作纳入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工作日程,由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组织统筹工作,牵头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落实管控执法工作措施要求。

(三)制定细化方案,把控重点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把控时间节点,稳步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提高工作成效。

(四)加强宣传告知,确保执法成效。要高度重视宣传及政策解读工作,密切关注舆论动向,通过广泛宣传及时让群众知晓执法标准、执法区域、执法流程,引导群众自觉配合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超标排放机动车从严管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海南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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