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解读

   

  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期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7〕98号)、《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开展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对《方案》重点内容和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开展,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须对其排放污染源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至201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高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海南实际来看,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并有效落实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巩固一流的生态环境质量并使之进一步改善,形成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各类污染源的普查内容如下: 

    工业污染源,对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口(码头)进行调查,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农业污染源,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生活污染源,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成品油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含更新双层罐、设置防渗池等)情况,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情况,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等,进行调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对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等,进行调查。 

    移动源,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进行调查。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问:在国家规定普查内容基础上,我省有没有增加普查内容? 

    答:根据国家普查方案,结合实际,体现我省特点,我省在《方案》中增加了相关普查内容。 

    在工业污染源方面,增加了对市县级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的调查,增加了对海、河、湖(水库)中在用港口(码头)(包括商港、渔港等)的登记调查。 

    在农业污染源方面,增加了对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的登记调查,增加了对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等的登记调查。 

    在生活污染源方面,增加了对滨海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情况的调查,增加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成品油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含更新双层罐、设置防渗池等)情况等的登记调查,增加了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等的登记调查。 

    在移动源方面,增加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废旧电池和废机油等废弃物产生、处置情况等的登记调查。 

    另外,《方案》还规定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入户调查。 

    问: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时期资料为年度资料。我省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实施这次普查工作。2017年,组建各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排查核实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建立各类污染源信息数据库;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问: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遵循“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依法普查”的原则。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问:请问我省如何保障这次普查经费? 

    答:落实经费是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问: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相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普查数据质量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请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答:我省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全员、全过程质量监控。 

    一是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二是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严格落实普查机构、排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普查数据核查、质量评估、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程留痕。 

    三是严格落实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四是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本版策划/撰文 周晓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