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65208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郭义亲代表:

您在海南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建议”(第652089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办。厅高重视,经认真研究和会商会办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实施基本情况

中央12号文件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中均明确提出“全面禁止在海南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为着力推进我省禁塑工作,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相关条款,相关部门对全省塑料制品流通环节加强了监管执法,截至2022年5月底,全省禁塑违法案件累计立案5475宗,罚款911万元,涉案货值超过230万元,执法成果在全国各省市居首形成执法部门+协会+企业+志愿者+媒体的联动执法模式。加强农贸市场禁塑工作,出台农贸市场禁塑综合整治方案和资金奖补方案,采取正面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措施。截至目前,已有18个市县的297家农贸市场开展了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价格低于经销商供货价格10-20%。推进邮政快递行业塑料包装减量化,制定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计划,快递领域立案查处快过度包装违法行为15起,实现可循环中转袋和“瘦身胶带”应用率超99%

二、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中对“零售摊贩”定义缺少解释条款的问题

针对《规定》中“零售摊贩”边界定义不清的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请求对《规定》中“零售摊贩”的定义给予明确解释。我厅2021年8月起多次向各市县政府和省禁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集关于修订《规定》的建议,目前共收集到7大方面24条修订建议,并将《规定》修订工作列入《海南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中,由我厅和省司法厅牵头开展。于2022年6月10日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规定》修订工作对接协调,进一步明确修订时间和修订内容,积极按照省人大相关要求开展《规定》修订工作。

三、关于无任何标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未纳入禁止范围的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条,我厅先后发布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补充目录》、《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膜袋、餐具、日用品、日化用品等4大类,19塑料制品纳入禁止和限制范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通用技术要求》(DB46/T 505-2020)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中明确规定,我省生物降解塑料替代品的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应当标明生物降解图形标识、电子监管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执行标准、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快速辨别产品真伪。还制定了一系列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检测方法标准,并引进手持检测仪,实现不可降解塑料成分快速检测,提升塑料制品流通环节监管执法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

我省禁塑工作将坚持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着力推进农贸市场等重点领域禁塑工作,严格监督执法,深化社会宣传引导。针对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法规存在的不足和欠缺,我厅将持续推进法规修订工作,完善《规定》各项条款和制度,满足禁塑工作新形势需求。持续重点打击流通领域禁塑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虚标、伪标、冒用电子监管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替代品鉴别能力,规范执法流程。引进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率。加强电商、快递企业线上和线下监督执法,加大打击向我省输入大宗禁塑名录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案件查办力度。将禁塑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巩固我省禁塑工作领先位置。

感谢您对我省禁塑工作的关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禁塑办    陈曦

联系电话:6536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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