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民盟海南省委会:

你委会提出的“加快我省生态文明立法工作,助推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生态文明立法总体情况

我省重视生态文明立法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以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精神,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稳步推进生态文明立法,着力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目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起草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的法规15项,特别是2019年4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实施以来,我省新出台或修订涉及生态文明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20余项,生态文明创新立法成效初显。比如,《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等多项立法实践走在全国前列。但随着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不断推进,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地方法规体系势在必行,也面临新的挑战。

二、我省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做法

(一)坚持生态优先、科学立法我省坚定不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紧扣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正如你委会提案中提出“生态优先、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的生态环境立法五大原则,我们在立法中一以贯之。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中,作出比上位法更加严格的规定,突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进一步强化环境共治理念,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我们在生态文明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征集民意,体现协商民主立法。比如,在起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中,公开向社会征求二次意见,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共收到有效意见91条,采纳41条、部分采纳16条、不采纳34条。对于不采纳意见,我们均说明了原因和理由,也得到支持和认可。

三是坚持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的原则。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新出台的《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平衡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作为连接“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重要桥梁,建立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适应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0年我省印发实施《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和磋商工作规则》《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处理好立法与发展、创新、监督等关系。我们把立法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严格执行立法程序,把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内容条文充分论证搞扎实,妥善处理好立法与发展、创新、监督等关系,确保法规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你委会提案中提出的“海南生态文明立法需处理好七个关系”,必将为我们做好今后生态文明立法工作发挥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一是注重立法创新和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标志性项目之一。为做好这项工作,我省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颁布实施地方性“禁塑”法规。我们在“禁塑”立法中,顶层设计“禁塑”名录管理、产品技术标准、可追溯体系、回收利用、执法规定的制度安排,构建各主体在“禁塑”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责任承担机制,确保“禁塑”工作有序推进。5项“禁塑”经验被国家发改委在全国推广,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检测方法标准被国家标准委员会向全国禁限塑地区复制推广。

二是注重建立社会共治的监管体系。推行生态环境监督立体化、全方位,在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过程中,强化社会监督,规定奖励机制和征信管理机制。同时规定了排污单位、政府及第三方责任的罚则,明确瞒报漏报和伪造的各类情形对应、违反信息公开要求和不及时变更等行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各类情形对应等罚则。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

三是注重新法条与现行制度的融合。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与总量制度融合、与环评制度、与环境统计、环境税等制度衔接。比如,对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由核发部门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核算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以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衔接。

(三)强化立法与普法的统一,确保立法深入人心。在生态文明立法工作中,我们非常重视立法宣传工作,通过高质量的宣传,力求立法工作家喻户晓,切实为法规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提供坚实的民意和舆论支撑。一是法规规章起草中,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汇集民意,体现民主立法。二是法规规章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通报法规规章起草情况,释放和传递新法条信息。三是在新闻媒体全文公布法规规章,结合案例和问题对法规规章内容进行释读,推进法律知识“入脑入心”。四是举办普法培训,在生态环境系统开展专项法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工作能力。五是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节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构建法治与民同行的社会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们将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法制建设需求和省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借鉴你委会提案中提出“生态文明立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海南生态文明立法需处理好的七个关系”“构建和完善我省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等意见与建议,加快我省生态文明立法工作,助力构建自由贸易港国际化、法治化、自由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法规规章体系。以即将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契机,特别是借鉴当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谋划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立、改、废”计划,通过新立、修改、废止,使各项法规规章具有自由贸易港特色、融入海南元素,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为实现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生态环境目标保驾护航。

(二)抓好《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相关生态环境立法计划落地。完成《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等2项2021年立法计划。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研究起草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做好立法系列工作

(三)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相关法规制度出台实施。探索研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法规规章,适时研究《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立法的可行性,着力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提供法律保护服务。

感谢你委会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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