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110kV明珠变电站#3主变扩建工程环评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口110kV明珠变电站#3主变扩建工程环评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组织专家查看了工程现场,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110kV明珠变电站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港华路与丽晶路交叉口西北角。本期扩建工程内容:在明珠变电站原预留位置扩建#3主变一台,容量为63MVA,并相应增加15回10kV出线;新增2组10kV电容器组,容量为2×5010kvar。工程环保总投资估算为2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786.55万元的2.54%。该输变电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设计规范建设,确保工程运行期间变电站周围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的要求。

(二)变电站应优化站内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的要求。

(三)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噪声、扬尘等扰民现象,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生活污水应排入化粪池,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生活垃圾应收集后送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变压器运行产生且不能循环再利用的废油,应进行收集储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变电站产生的废蓄电池属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应制定变电站发生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六)应做好与输变电工程相关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本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三、你公司须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的要求,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相关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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