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
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0日,我厅在门户网站就《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3条,其中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具体采纳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 |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用修复)第二款未明确申请信用修复资料的审定期限,建议增加申请信用修复资料审定时间,使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将“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定”修改为:按照“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提交的相关修复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参评企业。” | 采纳。已对照修改。 |
2 | 评价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挂牌督办”与“约谈”的环境管理办法有明显不同,“约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主观性,建议修改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实际执行操作会更具有客观操作性。 | 部分采纳。 | |
3 | 评价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宜考虑未完成原因,建议修改为“无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整改逾期未完成”更为严谨妥当。 | 采纳,已对照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