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情况
(社会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采纳11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6条。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阐明原因 | 备注 |
1 | 极风 公司 | 一、严格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环保检测站杜绝黄牛代办包过。 | 采纳 | 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排放标准和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
二、主干路上安装汽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针对未到年检期限,但尾气已经超标的车辆。查核超标车辆后,通知车主有效期内进行整改,否则罚款、锁车,不许上路。 | 采纳 | 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已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 |||
三、多部门联合上路执法(环保、交警等部门联动),随机检测汽车尾气,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立刻要求15工作日内整改,否则罚款、锁车,不许上路。 | 部分采纳 | 本《规定》对上路行驶车辆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第3项有关规定。 | |||
四、设立若干个“尾气治理中心”,对于被遥感、路检、年检环保检测站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治理,并出具治理方法和开具发票。再经环保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可正常上路行驶。检测尾气不合格车辆一定要经过专业的“尾气治理中心”治理合格后才能再次上环保检测站检测线。“尾气治理中心”具有二级以上资质修理厂才能由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并备案在册。 | 部分采纳 | 根据交通部门规定,凡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维修企业在交通部门备案后可参与尾气维修。 | |||
五、港口过海外地车辆上岸后,要经过环保站尾气检测,不达标车辆禁止驶入岛内。同时各个港口设置汽车租赁业务,方便那些车辆尾气不合格,不许岛内驾驶的自驾游客。 | 不采纳 | 国家法律法规已规定车辆应开展定期年检,经检验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 汽车租赁业务为市场行为,应由市场主导,不宜行政手段要求点位设置。 | |||
六、实施岛民举报有奖,路上仍有冒着尾气黑烟、排着恶臭的尾气车辆,市民可在交警平台据实举报,落实后有奖。提高居民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全民保护环境实践中来。 | 采纳 |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已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施工扬尘、堆场扬尘、运输车辆抛洒扬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视污 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经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不再此规定额外叙述 | |||
七、遥感、路检主要以环保部门为主交警协助。处罚方法,可以参照河南省现行办法货车5000元,小车2000元。 | 部分采纳 | 建议的罚款已超出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罚款幅度。目前按照海南省实际情况罚款额度暂定为500元。 | |||
2 |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 | 一、第十九条:应达到本省新车排放标准---调整为“应达到本省执行的排放标准”。 | 不采纳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中主要目标是通过试验区建设,确保海南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实施碳排放控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中要求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外来车辆环境准入。 | |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使用经依法检定---此处添加“或校准”; | 采纳 | 相应条款已按要求修改。 | |||
三、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擅自终止检验活动---句尾添加“(涉及安全情形除外)” | 不采纳 | 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中已规定了安全要求,本规定着重强调非安全情形的人为活动,故不在本规定中重复叙述。 | |||
四、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 | 采纳 | 相应条款已按要求修改。 | |||
3 | 海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 一、建议增加一条,其内容:本省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放超标机动车检验、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单位进行维修治理,未经维修治理的车辆不得进行复检。 | 部分采纳 | 2020年出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实施方案》已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 |
二、第二十一条(三)修改为: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维修诊断检验和竣工检验记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图像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建立完整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 采纳 | 条款已相应修改。 | |||
4 | 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ICCT) | 一、第十二条:建议增加低排放区域、非机动车出行方式,即修改为【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市、县、自治县⼈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低排放要求;进入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须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等零排放技术或采用步行、自行车等清洁非机动车出行方式。 | 采纳 | 相应条款已按要求修改。 | |
二、第四条最后⼀句建议“重点治理高排放、不合规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重点治理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因不合规车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查处。 | |||
三、⼗四条第⼀、⼆款,以及与之呼应的第二十三条都仅提到“机动车的发动机”,建议增加“机动车”本身,即“省⼈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产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 | 采纳 | 第⼗四条第⼀、⼆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生产的机动车整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整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机动车整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机动车整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一、第二条建议把“驾驶和使用”改为“生产和销售,驾驶和使用” | 采纳 | 已按照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建议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 |
二、第十四条"建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生产的机动车(包括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包括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采纳 | 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生产的机动车整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整车及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
三、第十七条"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依据该机动车认证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监督抽测。” | 不采纳 | 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应统一根据国家在用车标准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 |||
四、第十九条建议改为:“……,应达到本省在用车排放标准” | 不采纳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中主要目标是通过试验区建设,确保海南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实施碳排放控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中要求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外来车辆环境准入。 | |||
五、第二十三条建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机动车(包括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责令销售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采纳 | 相应条款已按要求修改。 | |||
6 | 天津国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刘晓斐、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危红媛博士 | 建议增加燃油添加剂相关内容,建立并发布燃油添加剂的实际节能减排效果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的地方标准 | 部分采纳 | 《规定》主要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而修改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燃油添加剂的减排评价方法和地方技术标准等科学研究可作为政策出台的科学依据,不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 | |
7 | 匿名(个人) | 不太同意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里的划定零排放区域,将造成在零排放区域已购买汽油车的居民产生严重不便 | 不采纳 | 设置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是对机动车差异化管理的体现,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如旅游景区等先行先试点,不影响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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