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次新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的执法手段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对不符合要求进入机动车低排放区域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公安机关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当地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对违反限行或禁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公安机关编制了相应的处罚代码,根据我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现场联合执法,将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测车辆尾气排放的检测报告作为处罚依据,加大对驾驶超标排放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力度。同时积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现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区域、重要地点、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提升现场联合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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